• 师大概况
 师大简介 
 师大章程 
 现任领导 
 校园文化 
 校园三维地图 
师大章程
  

天津师范大学章程

2023核准稿)

序 言

天津师范大学是天津市市属大学。1958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培养教师的需要,批准成立天津师范学院。学校传承的天津师范教育历史可追溯到1906年成立的北洋师范学堂、1921年成立的天津工商大学和1930年成立的天津市立师范学校。1982年6月14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同意,天津师范学院更名为天津师范大学。经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8月21日,南开大学分校更名为天津师范大学应用文科学院,1996年8月30日,天津师范大学应用文科学院并入天津师范大学。1999年4月8日,经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天津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天津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天津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天津师大”,英文名称为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TN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其他校区包括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57号增1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学校网址为//www.zgylmxb.com。

第四条 学校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估,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是为党和国家培养人才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为己任,扎根中国大地,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师范大学,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七条 学校恪守“勤奋严谨、自树树人”的校训,践行“诚实守信、勇于担当”的校风和“学思并重、知行合一”的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鲜明特质的卓越教师和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服务基础教育为使命,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为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支撑、智力支持和文化引领。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需要。

各种教育形式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及各种办学形式的招生数量。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依规向为学校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名誉教授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道路,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校际人员交流,促进优秀文化的交流和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符合学校职能的各种合作,广泛凝聚社会资源,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充分发挥服务社会的作用。

第三章 校级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师生为本。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的监督;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基层纪委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制定党委全委会、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市纪委监委向学校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内法规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强化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学校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对学校机关和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人才强校战略,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发展、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学校制定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分工负责若干方面的工作,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各机构依照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在基层党委设立纪委,配备纪委书记;不设纪委的直属党总支,明确纪检委员。基层纪委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结构。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

(三)审议校属教学机构及科研机构的设立,以及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八)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九)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事项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应提交批准。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产生办法、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和咨询。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三)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四)审定学科带头人人选;

(五)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六)审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情况,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

(八)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九)听取学位办公室和各分委员会关于学位工作的汇报,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十)审查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情况,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一)完成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务。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该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运行规则、监督机制由工作条例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学校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条例。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组成原则、运行规则、监督机制由工作条例确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育教学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和服务等工作。

学校制定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组成原则、运行规则、监督机制由工作条例确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学校制定校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该委员会依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部分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学院(学部)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简称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新一届领导机构;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会成立具有专业、行业和地域特点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学校通过校友会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校友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师生参加的教育、科技、文化类社会团体,在校内应依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 学院(学部)与研究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学院(含学部,下同)。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设置系、所、中心、教研室等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实行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委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校长和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院长、副院长人选由校党委决定,校长聘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学院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对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三)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和技术开发、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提出奖惩意见;

(五)拟订学院招生计划;

(六)制订学院内部工作规则,负责全院的安全稳定;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保护学院管理的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规定建立教学指导、学位授予、职称评定、学科建设等专业性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整合学科相近的不同学院(系)设立学部,承担学校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的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享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名誉、利益;

(三)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奖惩、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严格师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评优奖励等环节的首要要求。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成立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委员会、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机构,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国际学生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取得规定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爱护学校设施,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条 学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建立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就业育人工作机制,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保障与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提高办学资金实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律法规规定发起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自愿的原则,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教育发展基金坚持专款专用、账目公开,接受上级监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等。学校资产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用于经营的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后勤管理和服务机构,建立后勤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纪念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章和证章。

学校徽章为圆形,内圆与外圆之间的上半部标有学校的中文校名,下半部标有英文校名。内圆中嵌有小篆体“师范”二字及表示学校建立年份的数字“1958”。

学校的证章为长方形凸字,中、英文校名,白底红字为学生用,红底白字为教职工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居中印有学校徽章和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桃李争妍》。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91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222





快速链接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邮政编码:300387      
津ICP备09008453号-1|津教备038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1102000560号|事业单位标识
Baidu
map